青岛阳光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42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阳光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阳光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阳光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