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107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斯帝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青岛斯帝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73907.33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青岛斯帝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73907.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琪
书记员 严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