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正利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亭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9294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正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