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巨霖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428民初113号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妻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款项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格力空调和风管的加工并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交预付款10000元,提货时一次性付清32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承揽款7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前提交被告所购买的格力空调检验报告。 二、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