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428民初113号之一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妻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州**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款项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格力空调和风管的加工并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交预付款10000元,提货时一次性付清32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