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5民初17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潜江某某学校。住所地:潜江市、袁杨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某某学校、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5月31日,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