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2869号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458号。
经营者:胡成先,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九支沟以东、团结大道以南科研综合楼建设项目1号研发楼(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1,141.8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1,141.8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