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9790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
被告:杭州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92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