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168号
原告: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洪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