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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镇江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2567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