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2567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