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24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8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