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24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8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