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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某壬公司)、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林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誉某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16865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坤鹏某壬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坤鹏某壬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六项,依法改判支持某某园林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驳回坤鹏某壬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坤鹏某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某某园林公司和坤鹏某壬公司之间签订的《园建水电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是错误的,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坤鹏某壬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案涉施工是园建部分的施工,并不涉及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坤鹏某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显示其具有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一项,某某园林公司基于此将涉案工程的水电安装部分的劳务专业分包给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坤鹏某壬公司在对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属于水电施工的劳务部分,某某园林公司提供的相关主材。某某园林公司并没有违反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分包情形,不存在构成违法转包,实际属于劳务分包,另外,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到底是转包关系还是分包关系的事实也没有查清,就以坤鹏某壬公司没有资质而认定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之前签订的《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是错误的,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劳务分包的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无效进行裁判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对于坤鹏某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坤鹏某壬公司是否属于中途退场造成合同解除的事实也没有查清和认定。从一审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坤鹏某壬公司没有完成全部合同的施工内容,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按照常理来说,某某园林公司将合同中的劳务交付给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会解除合同,因为某某园林公司的目的就是要让坤鹏某壬公司完成劳务工程,只有在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会解除合同,结合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某某园林公司包括某庚公司都多次提到进度过慢,现场没有人,坤鹏某壬公司一直人手不足,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业主方多次约谈,明确表达了对工期的不满,坤鹏某壬公司满足不了项目的施工要求,属于严重违约,鉴于此某某园林公司要求坤鹏某壬公司退场,双方合同提前终止,这才是某某园林公司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3、一审某某园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是坤鹏某壬公司违约造成双方合同的解除,那么,由于坤鹏某壬公司自身原因违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坤鹏某壬公司应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某某园林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某某园林公司的该部分反诉请求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对于坤鹏某壬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量认定是错误的,鉴定报告的结果也足以否定了2021年8月3日的《***结算0201》表格的内容,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1、合同5.1条约定了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包干,最终工程量必须以实际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至今也未完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确认,且通过鉴定也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达到合格的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合格的工程某某园林公司不应当付款。2、案涉合同9.1条的约定:“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和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量(须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且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统计和办理结算”,双方之间的结算需要某某园林公司盖章确认的,对此坤鹏某壬公司也是明知的,但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并没有确定,双方之间并没有竣工验收和最终结算,坤鹏某壬公司提供的所谓结算均没有得到某某园林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以坤鹏某壬公司自己都不认可的所谓的结算表来确定工程造价违背了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3、在一审中坤鹏某壬公司提供了多份结算单,相关内容均不一致,包括坤鹏某壬公司自己在提起诉讼时,也是认为按照其提供的《对乙结算单》、《变更及签证费用计算表》来确认应付工程款的数额是1121250元,对于2021年8月3日的《***结算0201》表格的内容,也没有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供,说明坤鹏某壬公司也是没有认可该表格的内容的,该证据在进行鉴定前就已经提供,但是人民法院依然准许了某某园林公司的鉴定申请,显然《***结算0201》表格的内容双方均没有达成一致,一审法院的同意鉴定本身就认为该表格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依然以双方均没有认可的表格进行裁决是错误的。4、对于另外有曾某签名的合同内结算清单,但该结算清单上已明确手写备注“本工程量不作为结算最终定稿依据,与后续班组施工内容扣减工程量”,说明此清单中工程量并不是最终审核定稿的,所有的相关材料只是过程中估算文件,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审核确认文件,不能作为湖北某某公司主张合同内金额的依据。5、案涉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造价已经经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的造价也可以证明坤鹏某壬公司提供的所谓《***结算0201》表格中的结算款项是不实的,该结算款远远高于鉴定的造价,对于造价鉴定是坤鹏某壬公司申请的,人民法院也是准许的,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反证的情形之下,不采信鉴定造价是不成立的,一审法院的认定的理由是荒谬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在已经同意某某园林公司鉴定,而且鉴定是双方共同参与下进行的,那么,该鉴定的结果就应当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应当按照鉴定造价来确定坤鹏某壬公司施工的造价,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坤鹏某壬公司辩称:某某园林公司的补充上诉意见属于超过上诉期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事项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某某园林公司所承接承包的惠誉某己公司的绿化园林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某某园林公司应当自行完成主要的工程部分,某某园林公司本身就是有施工的范围和施工的资质,本身就是园林绿化和园建水电,这是他工程的主要部分。但是某某园林公司把园林和水电建设分包给坤鹏某壬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分包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的施工内容是园林和水电,某某园林公司上诉认为绿化不需要资质要求,但是水电工程仍然有资质要求,建筑法和民法典均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具有资质,坤鹏某壬公司没有水电资质,不符合施工资质要求,基于违法分包和施工资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某某园林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坤鹏某壬公司在一审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也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一审判决充分考虑到坤鹏某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纳了2021年1月的双方往来认定的结算金额,属于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园林公司对该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价款正确,该判决结果应当获得二审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针对某某园林公司的反诉,首先,某某园林公司反诉是要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支持违约金、律师费等。因合同无效,该部分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且坤鹏某壬公司一审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园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基本面支持,延期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导致双方在2020年底协商解除合同,并非某某园林公司反诉和上诉提出的坤鹏某壬公司的原因所致,过错并非坤鹏某壬公司,因此,该部分反诉请求和上诉请求均不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某某园林公司提出的维修费用,坤鹏某壬公司认为没有通知坤鹏某壬公司的部分,不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而通知坤鹏某壬公司的维修部分,一审进行鉴定,但鉴定的部分并不是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内容。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可认定坤鹏某壬公司是按照图纸施工,现在出问题的是管道,第一次鉴定的时候是40公分的管道,而图纸既然认定坤鹏某壬公司是按照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的管道是30公分,也就是说第一次鉴定的管道变成40公分,不是坤鹏某壬公司施工的内容,至于如何由30公分变成40公分,坤鹏某壬公司不知道。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工程交付某某园林公司之后发生的事情,与坤鹏某壬公司无关,坤鹏某壬公司也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将该部分维修判决由坤鹏某壬公司承担是错误的。因此某某园林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惠誉某己公司辩称:某某园林公司上诉事由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无关,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武汉玉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该合同完成结算。结算造价110505229.2元,截止当前惠誉某己公司已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10616243.4元。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款金额为434285.2元。在质保期间存在扣款事项,一审期间确认扣款金额为126230元,后新增扣款金额140817.46元,则折合当前扣款金额合计267047.46元,则惠誉某己公司应付某某园林公司剩余款项为167238.34元,将于双方完成质保金的核算工作,以及某某园林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后,惠誉某己公司予以支付,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综上,惠誉某己公司仅就与某某园林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结算和支付即可,不应承担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 惠誉某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坤鹏某壬公司对惠誉某己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坤鹏某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惠誉某己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无合同关系,惠誉某己公司不清楚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之间的违法分包事实是否属实。坤鹏某壬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惠誉某己公司不应该承担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2020年5月19日,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签订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四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暂定结算价为11050529.2元,其中惠誉某己公司已付款项10616243.40元。根据合同约定其中保修款金额为434285.8元,根据惠誉某己公司与江苏某丙公司的扣款事项以及往来工作联系函,确定扣款金额为126230元。惠誉某己公司欠付江苏某丙公司的款项为308055.8元,综上,惠誉某己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无合同关系,惠誉某己公司不清楚百绿园林司与坤鹏某壬公司之间的违法分包事实是否属实。惠誉某己公司不应该承担向坤鹏某壬公司的支付款项的义务。二审中,惠誉某己公司主张由于一审后新增加扣款金额140817.46元,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扣款金额126230元,则扣款金额合计为267047.46元,故欠付剩余的款项金额为167238.34元。 坤鹏某壬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惠誉某己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惠誉某己公司二审认为新增维修费用扣款,该事实是否成立、是否超过质保期,由二审法院进行认定。坤鹏某壬公司不予认可。一审判决惠誉某己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正确,请求二审驳回惠誉某己公司上诉请求。 某某园林公司述称:坤鹏某壬公司与惠誉某己公司无合同关系。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坤鹏某壬公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惠誉某己公司主张权利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的未付款金额存在错误,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的合同与本案无关,惠誉某己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坤鹏某壬公司对惠誉某己公司的相关诉请。对惠誉某己公司的上诉请求无异议,但是对于惠誉某己公司的上诉理由,我方有自己的观点。 坤鹏某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工程款1121250.57元和利息115474.80元(以112125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利息损失暂计算为115474.80元);2、依法判令惠誉某己公司对诉请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某某园林公司和惠誉某己公司承担。 某某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坤鹏某壬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中途退场违约金913630.70元;2、判令坤鹏某壬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结算超报违约金559843.84元;3、判令坤鹏某壬公司赔偿某某园林公司整改维修损失共计374049.74元;4、判令坤鹏某壬公司赔偿某某园林公司维权律师费24734元;5、本案反诉费由坤鹏某壬公司全额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合同签订方面的事实。惠誉某己公司(甲方)与某某园林公司(乙方)签订《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将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发包给某某园林公司。 2020年9月13日,某某园林公司(甲方)与坤鹏某壬公司(乙方)签订《园建水电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工程施工范围:园建,图纸清单范围内除仿石砖、透水砖、花岗岩主材外的其他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水电:雨污水、景观水电相关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暂定2020年7月1日前进场,2020年12月1日前完工,具体工作时间以甲方项目经理书面通知为准。质量保修期2年(以工程经甲方、业主及相关单位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4568153.52元,含9%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190966.53元,税款为377186.99元。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须甲乙双方签章确认)。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结算总价为准。本合同按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综合单价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的细项,该细项对应的费用应从乙方进度款和(或)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做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结算。甲方项目经理曾某,乙方现场负责人***。乙方每月向甲方项目经理按工程进度请款,按进度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70%;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80%,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80%;工程完工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通过业主方竣工验收满两年后付清余款,扣除保修期间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各项费用后无息支付;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补足。以上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且以业主和(或)相关单位已向甲方支付各阶段工程款为前提。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和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量进行进度统计及办理结算。甲乙双方按月统计工程进度金额,乙方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工程进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以甲方、业主及相关单位审定之竣工图、预算报价书、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补充协议和补充清单等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甲方审核确认实际完成之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无偿返工或整改。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乙方所报结算金额如果超出最终审核金额的5%(包括5%)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审核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修期内不及时进行维修的或拒绝维修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乙方因不及时维修或维修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全部赔偿。本合同附件清单中暂定金额的结算金额按照甲方与业主对应工程内容含税结算金额下浮12%作为本合同的含税结算金额,其余部分按照综合单价包干。庭审中,坤鹏某壬公司自述虽然其营业执照上登记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但其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资质。某某园林公司则陈述,坤鹏某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住宅、水电安装的维护服务,案涉工程施工在其营业范围内,坤鹏某壬公司只是劳务班组,不需要核验其水电安装的资质证书。 二、合同履行及进度款支付方面的事实。 合同履行期间,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通过微信群“K4景观群”及“K4百绿景观战斗群”沟通联系工程细节。微信群中名称抬头标注为“武汉旭辉”的***、***、高某、***等人多次提出进度过慢,现场无人等问题。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则通过微信群“K4班组”沟通联系工程细节。坤鹏某壬公司在微信群中曾反映需与总包协调现场施工问题,总包回土等情况造成其施工缺乏工作面等问题。 2020年9月24日,某某园林公司项目经理曾某通知坤鹏某壬公司负责人***,按照进度148万开发票。***要求曾某明确下月付多少款。 2020年10月10日,曾某向***发送微信消息确定开票金额1483872.63元。 2020年11月6日,曾某向***发送了1份名称为《坤鹏正隆进度》的PDF电子文件,内容为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十月份进度清单,累计含税造价合计2973614.61元。***随即回复了1份电子发票照片要求曾某确认,曾某回复“可以”。 2020年12月2日,曾某通过微信向***提出:“你合同内只做了这么多的产值--2413005.44,准确地说,这次报了300万是考虑到你签证部分的工作内容。” 关于进度款的支付,2020年10月15日,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进度款500000元;2020年11月4日,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进度款200000元;2020年11月6日,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进度款300000元。嗣后某某园林公司又陆续付款,截至目前,某某园林公司及坤鹏某壬公司均确认,某某园林公司已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2350000元。 三、坤鹏某壬公司与某丙公司关于工程结算的协商相关事实。 案涉工程已开展施工,但在尚未竣工验收时,在某某园林公司的要求下,坤鹏某壬公司于2020年12月提前退场。关于提前退场的原因,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的各执一词。坤鹏某壬公司陈述系因现场不具备工程条件,故双方协商退场,其退场时污水管网已铺设完毕。某某园林公司则陈述系坤鹏某壬公司人手不足,履约能力不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故其要求坤鹏某壬公司退场,后续工程由其他班组完成。 2020年12月5日,某某园林公司项目经理曾某与坤鹏某壬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沟通,曾某提出现在K4项目没有事做,没验收又不能动,所以对K4项目做个结算。***要求支付148万的进度款并签署增补协议。曾某提出合同外的项目也可以报,并表示K4了断算了,不要拖着。 2021年1月11日,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沟通。某丙公司项目经理曾某通知坤鹏某壬公司现场负责人***汇总1份真实的总产值,并将签证报价汇总准备上报,但强调目前只能报进度,因成本在做审核,结算需要等到年底。***则要求尽快了结。 2021年2月5日,曾某与***共同签���1份《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对乙结算清单》,该清单内对工程项目,工程量、含税单价等进行了列明,累计含税造价合计2367641.87元。***签字并加盖坤鹏某壬公司公章,曾某签字并手书“本工程量是2021.02.05与成本朱某一起核对的工程量,与后续班组施工内容扣减工程量无参考意义,本工程量不作为结算最终定稿依据”。 2021年2月7日,坤鹏某壬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旭辉半岛K4结算金额3008756.92元。” 2021年8月3日,曾某通过微信向***发送了1份名为《***结算0201》的Excel表格,并附言“把这个事情关闭掉了”。上述Excel表格内容为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一月份进度清单,累计含税造价合计2367641.87元,签证事项包含19项签证单事项及1项“点工”事项,审核金额共计641115.05元,合计3008756.92元。***回复:“309万我都亏了十几万。” 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坤鹏某壬公司另行完成了若干合同外零星用工,某某园林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或员工罗某签署34份《收据》,对零星用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坤鹏某壬公司提交了1组《工程签证指令单》,载明了具体工程事由,项目负责人处由曾某签字,部分加盖某某园林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其中签证单编号“QZ0.1-20200828”裸土覆盖项目,附有《工程收方记录表》3份,收方说明确认了绿网覆土(盖)的面积,建设单位项目部均有相关人员签名;签证单编号“QZ0.1-202007”百灵路增加车挡项目,附有《工程收方记录表》1份,收方说明处确认了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另有《约谈记录》1份,载明承包范围为百灵路新增车挡安装月372米,总价包干68708元,采购方代表曾某签字;签证单编号“QZ0.1-2020111”为迎接竣备需提前完成铺装工程项目,附有《工程收方记录表》2份,收方说明处确认了施工情况及工程量,施工单位处由曾某签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坤鹏某壬公司针对上述《工程签证指令单》,提交了14份对应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计算表》,对《工程签证指令单》载明的变更项目及签证金额进行了列明并汇总,但《变更及签证费用计算表》上均仅有***签字及坤鹏某壬公司公章,未见某某园林公司签章。 坤鹏某壬公司提交了1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2020年7月15日,某丙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提出需租赁钢板施工,费用由某某园林公司承担,要求坤鹏某壬公司负责人***付款4000元;2020年8月26日,曾某以给甲方办公室买花草为由向坤鹏某壬公司借款5000元,并承诺下周五之前还款;2020年10月19日,曾某以报销款未下来为由,向坤鹏某壬公司借款15000元;2020年10月27日,坤鹏某壬公司向曾某微信支付1笔1500元及1笔4325元。上述转账金额共计29825元。 现坤鹏某壬公司根据上述《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对乙结算清单》《收据》《工程签证指令单》《变更及签证费用计算表》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认为其应收取的款项包括合同内工程款2367641.87元,合同外零星用工及签证单工程款1071099.45元,含税后的垫付款32509.25元(不含税为29825元),以上共计3471250.57元,其自认已收到工程款2350000元,予以扣除后,在本案中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本金1121250.57元。在诉讼过程中,坤鹏某壬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补交了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名为《***结算0201》电子文件,同意根据该份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以合同内2367641.87元,合同外641115.05元,合计3008756.92元确认其工程造价。 某某园林公司对上述坤鹏某壬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对应的金额均不予认可,认为其中坤鹏某壬公司所主张的工程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并非由其完成,并提交了1份《审核汇总表》及《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审核明细表》,认为经其审核,合同内申报金额2367641.87元,初审金额为2152861.248元,签证变更申报金额1071099.45元,初审金额198701.641元,其他垫付款申报金额32509.25元,初审金额0,初审总金额为2351562.89元。坤鹏某壬公司对某某园林公司上述审核结论不予认同,未能形成双方均书面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1年5月13日,某某园林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安徽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1份《园建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K4项目未完成水电部分、园建铺装部分,管网未完成部分。合同总价暂定758080.28元。甲方项目经理曾某,乙方现场负责人***。施工合同清单包括园建部分89项,水电部分45项。某某园林公司还提交了井盖送货单、与第三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部分项目并非由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完成,而是由某某园林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 四、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就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即结算相关事实。 2022年2月16日,某某园林公司向惠誉某己公司就案涉工程申报验收,经监理单位盖章后,项目部给出3项需整改问题,成本部意见为先办理已合格部分验收。2022年3月16日,项目部审批后签批总意见为:“同意,做好现场移交工作”。 2022年11月14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合同结算通知书》,就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可以办理结算。2022年11月18日,某某园林公司向惠誉某己公司报送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的结算书,结算金额11050529.20元,扣除已付款6409690元及保修款434715.37元后,应付4206123.83元。 五、维修通知及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事实。 2021年7月12日,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升某辛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在对污水管网清掏时发现6处需整改问题,要求某某园林公司在收函24小时后给出整改方案及时间,否则将委托第三方施工。 2022年8月28日,永升某辛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函,称旭辉半岛K4项目外围商铺门口化粪池堵塞,要求拿出具体方案措施整改,逾期将聘请第三方整改,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022年9月24日,永升某辛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函,称旭辉半岛K4地块园区排污管网堵塞、排水管网堵塞、会客厅漏水、大门口景观池严重漏水、园区多出地砖松动破损等,造成业主投诉,多次联系某某园林公司处理,某丁公司维修,费用由某某园林公司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 2022年12月5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扣款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1号楼至商铺多出排污管堵塞,多次通知维修但未依照合约维修处理,故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147757.47元,从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2022年12月6日,永升某辛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函,称2号楼南侧及3号楼车库出入口排污管网塌方堵塞造成业主投诉,需再2022年12月7日进场维修,若当日中午12点未进场,将紧急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 2023年1月9日,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发送《维修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园林景观工程,雨污水管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坤鹏某壬公司现场巡检并提出维修方案,若在2023年1月12日中午12时前未书面答复,将启动第三方维修,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庭审中,坤鹏某壬公司确认收到该份通知单,但不认为系其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 2023年2月6日,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发送《维修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园林景观工程,雨污水管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3年1月9日已通知坤鹏某壬公司沟通,但回函中未提及维保方案及计划,且无人沟通联系处理维修工作,故将紧急启动第三方维修,费用从结算款中按实际发生的150%扣除。庭审中,坤鹏某壬公司确认收到该份通知单,但不认为系其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 2023年3月24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扣款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绿化给水管管道破损、会客厅顶棚漏水,多次通知某某园林公司维修,但拒绝配合,故已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10973.24元从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同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扣款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2号楼南面污水井及三号车岗处排污管堵塞,联系某某园林公司维修,迟迟未进场,已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89984.26元从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2023年5月4日,某某园林公司制作《罚款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雨污管网工程交付后,多处堵塞,已于2023年2月6日通知坤鹏某壬公司维修,但至2月13日仍未反馈,故依照合同约定启动第三方维修,费用从结算款中按实际发生的150%扣除,扣罚金额100630.17元。该通知单以邮寄方式送达给***。 2023年10月16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扣款通知单》,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多出排污管带堵塞导致路面开挖,某某园林公司拒绝,故已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38440.86元从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2023年12月27日,惠誉某己公司向某某园林公司发出《代工启用函》,提出钰龙旭辉半岛K4地块4栋单元门口下雨天积水,通知某某园林公司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场维修,故已启用第三方维修,费用预估19807.13元从工程款/质保金中扣除。 六、鉴定情况。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部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进行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坤鹏某壬公司先后提交了某丙公司项目经理曾某签字的《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对乙结算清单》、收据、《工程签证指令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其通过微信发送的《***结算0201》电子文件等证据,初步证实了其所施工项目工程量及造价。但某某园林公司仍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旭辉半岛K4地块景观工程-对乙结算清单》中载明的合同内工程量并非全部由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及造价未经最终确认,坚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经摇号后委托某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作出健坤康乾工鉴字【2024】-023-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合同内可确定工程造价1591239.41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635189.31元。合同内以下工程鉴定计入不可确定部分:(1)合同内1~4#楼区域入户平台、无障碍坡道、入户台阶、廊架、雨水口工程、1~4#楼区域园路及消防道路地面铺装基层工程;(2)合同内5#楼商业广场铺装工程;(3)合同内围墙1结构工程;(4)合同内围墙2结构工程;(5)合同内围墙1和围墙2外墙面抹灰工程;(6)合同内600*150*100机切面芝麻白花岗岩、600*200*150火烧面芝麻灰花岗岩路缘石工程;(7)合同内3厚不锈钢井盖工程主材费;(8)合同内地下室顶板滤水层工程;(9)合同内地下室顶板土工布工程;(10)合同内成品绿化井盖主材费(井盖是谁购买的?);(11)合同内硬景部分非机动车停车棚(停车棚由谁施工?);(12)合同内景观给水工程;(13)合同内景观排水工程;(14)合同内室外雨水管网工程;(15)合同内室外污水管网工程;(16)合同内暂定工程量工程;(17)合同内扣款工程机械费用、管网费用、钢管费用、管网机械费;(18)合同内围墙外墙面抹灰工程。合同外可确定工程造价252486.56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230964.37元。合同外零星项目、14项签证单均计入不可确定部分。其他垫付款不在鉴定范围未予考虑。鉴定结论为:坤鹏某壬公司已完工部分可确定造价金额1843725.97元,不可确定造价金额866153.67元。鉴定费33370元,由某某园林公司预交。 经坤鹏某壬公司申请,某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辅助鉴定人***出庭,其主要陈述:本案根据委托要求及现有的资料进行鉴定,工程量计算的依据主要竣工图纸和签证指令单,双方对于界面存在分歧。就双方共同确认的界面计入没有异议的,有异议的部分计入不可确定。坤鹏某壬公司提供的图纸是不齐全的,然后某某园林公司提供了全套的电子版的竣工图,还有包括纸质版的给排水施工图,还有包括施工范围图,所以这是两个图纸,我们都有考虑,都有结合,都有计算。鉴定结论中,十八项不确定的合同内项目均在原告提交的2021年8月3日《***结算0201》的电子表格中所载明的工程项目范围内。鉴定结论中合同内的可确认部分约160万,加上不可确定部分约63万,共计220多万。与原告提交的表格中合同内部分的金额约相差十几万块钱,计算单价应该是一样的,产生差额的主要原因应该是量差。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部分 某某园林公司认为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申请对其施工部位存在需拆除、修复、重做的部位进行施工质量鉴定。一审法院经摇号委托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作出仲恒鉴字【2024】HBA000号管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对涉案的室外污水管网工程施工质量相应评述如下:(1)所检管道开挖至可见管顶的覆土深度有<700mm的情况;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10.2条“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的规定。(2)所检管道为塑料(PVC)材质管道;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10.8条“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的规定。(3)所检管道开挖可见污水管上方有消防水管,二者间有砖块,间隔约18cm;污水管设置于消防水管下方(给水管),管道设置位置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13.18条“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的规定。(4)所检管道有堵塞、变形、破损现象(已影响排污功能),其中管道内可见有泥土、碎石及塑料材质异物;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10.2.2条“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的要求。鉴定费30000元,配合鉴定产生的开挖、修复费用5785元,均由某某园林公司预交。 (三)管材材质鉴定部分 在根据某某园林公司申请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部位存在需拆除、修复、重做的部位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期间,某某园林公司申请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中使用的管材质量(包括环刚度)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乙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做出鄂微谱[2024]质鉴字第249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在2栋1单元门口取相对完整的案涉白色管材一段作为鉴定检材,在1栋1单元门口截取部分黑色波纹管管材样块对材质进行分析检测。鉴定意见依据现状,勘验现场所用管材(样品001,2栋1单元门口开挖处)的最小层压壁厚为2.11mm,符合GB/T18477.1-2007《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双壁波纹管材》中公称尺寸DN/OD315mm最小层压壁厚1.9mm的要求;案涉所取管材(样品001,2栋1单元门口开挖处)的最小内层壁厚为1.10mm,不符合GB/T18477.1-2007《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双壁波纹管材》中公称尺寸DN/OD315mm最小内层壁厚1.6mm的要求。勘验现场所用白色管材(样品001,2栋1单元门口开挖处)标识为DN/OD315、SN4,不符合同约定的DN300和环刚度8kN/m2(SN8)的要求。勘验现场所用黑色管材(样品002,1栋1单元门口开挖处)为聚乙烯(PE)与《工程量清单一机电》五室外污水管网工程中要求的“PVC”不符。鉴定费63000元,由某某园林公司预交。 (四)修复鉴定部分。 因某某园林公司反诉要求坤鹏某壬公司承担整改维修损失,故申请对其施工不合格部分的拆除、修复及重做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摇号委托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某某园林公司进一步明确其申请鉴定项目为:1、开发商、某辛公司已自行进行污水管网维修发生的费用;2、因污水管网问题,开发商、某辛公司对江苏某丙公司发生的扣款、罚款费用;3、江苏某丙公司聘请第三方对污水管网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4、污水管网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管道下方无砂浆/砂砾垫层或粗砂基础,包封未施工,管网覆土深度不够,产生的工程价款价差损失;未按合同要求供货管材,管材单价产生的工程价款价差损失。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鄂中尧价鉴[2024]660号《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拆除、修复、重做的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关于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拆除、修复、重做的费用,按照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现场踏勘进行鉴定意见如下:确定性意见鉴定造价为117137.82元。选择性意见鉴定造价为64976.59元。其中确定性意见包括:1、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拆除、修复、重做的费用共计73966.01元,具体为(1)2号楼南侧污水管维修;(2)1号楼西侧污水管维修;(3)1、2号楼西侧修补沥青路面;某某店门口污水管堵塞;(5)3号楼东侧污水管堵塞;(6)3号楼东侧消防出入口污水管维修;(7)2号楼北侧污水井堵塞后改造。2、紧急启动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扣款费用36983.01元。3、未按要求施工--污水管未按要求供货的材料差价6188.8元。选择性意见:未按要求施工--管道基础砂垫层未按要求施工64976.59元。鉴定费5000元,由某某园林公司预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惠誉某己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某某园林公司,某某园林公司又与坤鹏某壬公司签订《园建水电施工合同》,将该园建工程图纸清单范围内除石材主材外的其他内容发包给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坤鹏某壬公司认为其与某某园林公司之间属于转包,且其不具备园建工程承包资质,主张双方《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某某园林公司则认为其并非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坤鹏某壬公司,双方不是转包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因惠誉某己公司提交的其与某某园林公司之间《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并不完整,无法直接根据合同判断系分包还是转包。无论本案是否为转包,案涉景观工程属于武汉钰龙旭辉半岛项目K4地块施工工程的一部分,是小区中的园建景观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故坤鹏某壬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以营业执照上载明了相应的经营范围来推定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现坤鹏某壬公司自述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某某园林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订合同时对坤鹏某壬公司的资质进行过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故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签订的《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坤鹏某壬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其所施工的工程已最终经验收并投入使用,某某园林公司仍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坤鹏某壬公司给予折价补偿。 关于补偿价款金额的认定,因坤鹏某壬公司退场时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坤鹏某壬公司作为主张施工事实成立,要求工程价款的一方,应当就案涉工程合格及工程量、结算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根据坤鹏某壬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可以证实当时曾某确认的一月份进度清单累计含税造价2367641.87元,签证事项20项审核金额共计641115.05元,合计3008756.92元。曾某为某某园林公司在合同中确认的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其行为可以代表某某园林公司。故上述表格可以证实坤鹏某壬公司退场后,双方对坤鹏某壬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进行了协商和确认。在双方未经最终竣工验收并结算,未形成双方均确认的最终结算审核材料的情况下,坤鹏某壬公司退场后的最后一次进度款结算材料,应当作为认定坤鹏某壬公司已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某某园林公司认为其中存在多项工程项目实际并非由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则应当充分举证证实。现某某园林公司提交了送货单、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部分项目并非坤鹏某壬公司施工,而上述送货单、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仅能证明其购买了相应的建筑材料,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施工,但通过上述证据并无法清晰辨别这部分内容与上述《***结算0201》Excel表格所确认的坤鹏某壬公司施工的部分是否存在重叠。某某园林公司负责案涉合同的项目经理曾某,同时也是2021年5月13日某某园林公司与安徽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后续园建合同中的确定的项目经理。曾某应当对前后两家施工单位所各自完成的项目有清楚的了解。如果其明知部分项目不是坤鹏某壬公司完成,仍在2021年8月3日向坤鹏某壬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包含工程量及造价金额的结算表格,并陈述“把这个事情关闭掉了”显然有悖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推翻《***结算0201》Excel表格中所确认的坤鹏某壬公司工程量。一审法院对上述Excel表格予以认定。 鉴于某某园林公司已申请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坤鹏某壬公司已完工部分可确定造价金额1843725.97元,不可确定造价金额866153.67元。不可确定的原因主要为鉴定机构无法判定部分项目是否由坤鹏某壬公司施工,部分项目回填隐蔽无法勘验,仅能估算,以及签证单无收方记录等,并且鉴定未计入部分合同外点工的情况。但鉴定人员出庭确认其报告中不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项目包含在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所列工程项目中。而一审法院已认定上述Excel表格所列工程项目为坤鹏某壬公司施工。故该鉴定结论可确定及不可确定造价金额共计2709879.64元,均对应坤鹏某壬公司施工项目。即使不考虑3008756.92元的金额中还包含非案涉工程点工费用的情况,上述两个金额相差部分仅为9.93%。案涉造价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受勘验条件等诸多客观情况的限制,并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情况,仅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对造价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作为事实认定的参考。但本案中,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属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表格,更能客观体现原告工程量,且鉴定结论与该表格所载金额差额不到10%,也进一步证明该表格所载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一审法院采纳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内容,确认坤鹏某壬公司已施工的合同内、合同外以及安排其他工程点工的造价共计3008756.92元。包含坤鹏某壬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已于2022年3月16日整体竣工验收,至目前为止二年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故上述3008756.92元,扣除某某园林公司已支付的2350000元,某某园林公司还应向坤鹏某壬公司折价补偿658756.92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某某园林公司未向坤鹏某壬公司足额付款,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之间的《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故利息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之间并未经过竣工结算程序,故某某园林公司应以658756.92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2023年11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利息。 关于坤鹏某壬公司要求惠誉某己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即该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本案中,惠誉某己公司为发包人,某某园林公司为承包人,坤鹏某壬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故坤鹏某壬公司以发包人惠誉某己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惠誉某己公司应当在欠付某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坤鹏某壬公司承担责任。现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均确认双方结算价为11050529.2元,惠誉某己公司已向某某园林公司付款10616243.40元,剩余434285.8元主要为质保金。惠誉某己公司对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24年3月16日届满无异议,故目前案涉工程质保期已满,付款时间已至。但惠誉某己公司认为质保金中应扣款金额为126230元,某戊公司的款项为308055.8元。鉴于惠誉某己公司主张的应扣款金额为126230元是否应得到支持不应在本案中作出认定,本案中对惠誉某己公司对某某园林公司欠付工程款仅能以双方目前均确认的308055.8元予以认定。惠誉某己公司应在欠付某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价款308055.8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坤鹏某壬公司承担责任。惠誉某己公司对坤鹏某壬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可在其欠付某某园林公司工程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或另行追偿。 坤鹏某壬公司主张其向曾某微信转账金额共计29825元,要求某某园林公司返还上述垫付款,根据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关于某某园林公司主张坤鹏某壬公司支付中途退场违约金913630.70元的反诉请求,依据为《园建水电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但因《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故上述约定亦无效,且不属于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可参照适用的关于工程价款方面的约定。同时,坤鹏某壬公司系根据某某园林公司的要求中途离场。某某园林公司要求坤鹏某壬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系其人手不足造成工期滞后,其为证实该项事实所提交的主要证据为“K4景观群”“K4百绿景观战斗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证据可以证实在实际施工中曾出现过发包方对施工进度及现场状况不满的情况,但无法全面反映整个工期内是否存在严重的延误及造成延误的责任归属问题,也无法证实坤鹏某壬公司存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离场的严重违约行为。某某园林公司据此主张913630.70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园林公司主张坤鹏某壬公司支付结算超报违约金559843.84元的反诉请求,依据为《园建水电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所报结算金额如果超出最终审核金额的5%(包括5%)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审核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但因《园建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故上述约定亦无效,且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关于工程价款方面的约定。且本案中,坤鹏某壬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并未签署双方均书面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直至本案诉讼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某园林公司单方审核的结论不能作为确定坤鹏某壬公司施工部分造价的最终审定金额。某某园林公司主张结算超报违约金559843.8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园林公司主张坤鹏某壬公司支付整改维修损失374049.74元的反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如果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某某园林公司据此有权向其反诉主张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仲恒鉴字【2024】HBA000号管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案涉工程存在管顶覆土深度不达标,管道有堵塞、变形、破损,影响排污功能的质量问题。且根据某乙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出鄂微谱[2024]质鉴字第249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所取白色管材样品最小内层壁厚不达标,不符合同约定的DN300和环刚度8kN/m2(SN8)的要求,所取黑色管材样品材质不符合要求。以上证实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一定问题,造成案涉工程排污管网不畅。某某园林公司已于2023年1月9日向坤鹏某壬公司书面提出案涉雨污水管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坤鹏某壬公司现场巡检并提出维修方案,但坤鹏某壬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故某某园林公司于2023年2月6日书面通知坤鹏某壬公司其将紧急启动第三方维修。但坤鹏某壬公司并未采取维修措施,故其应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标准参照合同质量保修书关于维修费的扣除标准。经湖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拆除、修复、重做的费用共计73966.01元,紧急启动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扣款费用36983.01元,污水管未按要求供货的材料差价6188.8元,管道基础砂垫层未按要求施工64976.59元,以上共计182114.41元,坤鹏某壬公司应向某某园林公司支付。 关于反诉部分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故关于整改维修费用的诉讼主张,应从某某园林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需维修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某某园林公司系于2021年7月12日经永升某辛公司书面提出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整改,其于2024年1月提起反诉时,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折价补偿658756.9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8756.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308055.8元范围内对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整改维修费用共计182114.41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66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3元,由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3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由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63元;一审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8025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3元,由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72元。造价鉴定费33370元,由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30000元及配合鉴定产生的开挖、修复费用5785元,管材质量鉴定费63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5000元,均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某园林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据二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信息,拟共同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确定自2017年4月份起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各级住房建设城乡绿化主管部门也已经不再强制要求绿化园林企业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的条件,坤鹏某壬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中显示其经营范围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是包含在一般项目中,并不在许可项目的范围之中,在一般项目中还包括了水电安装维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等,坤鹏某壬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均属于一般项目,不需要行政许可,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经质证,坤鹏某壬公司对某某园林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经营范围和资质的概念不同,坤鹏某壬公司没有水电管道安装的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惠誉某己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惠誉某己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单合同台账》,拟证明具体的扣款金额,证据二扣款单和附件,拟证明扣款的事实。 经质证,坤鹏某壬公司对惠誉某己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些单方的扣款某某园林公司在答辩中也不认可。某某园林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坤鹏某壬公司具有水电安装施工的资质,证据因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惠誉某己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其和某某园林公司之间合同履行相关事实,无法证实惠誉某己公司与某某园林公司之间的欠付金额,证据内容因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某某园林公司和坤鹏某壬公司签订的案涉《园建水电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以及某某园林公司反诉主张。某某园林公司上诉主张坤鹏某壬公司在对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属于水电施工的劳务部分,双方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经审查,某某园林公司与坤鹏某壬公司签订的案涉《园建水电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包括园建和水电两部分,合同对于施工具体范围以合同附件清单予以明确,坤鹏某壬公司的合同义务还包括施工材料的提供和施工管理等。某某园林公司主张坤鹏某壬公司的施工范围仅为劳务提供、双方施工合同为劳务合同的意见,与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履行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坤鹏某壬公司并无水电施工的资质,某某园林公司亦未对坤鹏某壬公司的资质进行过核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园建水电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未有施工资质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且,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某某园林公司作为转包人未审查坤鹏某壬公司施工资质,本身存在过错,某某园林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坤鹏某壬公司根本违约行为,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园林公司要求坤鹏某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结算依据。经查,曾某为某某园林公司在合同中确认的案涉工程项目经理,曾某通过微信向坤鹏某壬公司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作为双方最后进度款结算记录,可以反映坤鹏某壬公司实际施工量和造价。虽本案一审中对坤鹏某壬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考虑鉴定意见中不可确定部分中部分项目无法确认是否由坤鹏某壬公司施工,该鉴定意见存在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造价的情况,一审法院以2021年8月3日曾某向***发送的《***结算0201》Excel表格认定为某某园林公司向坤鹏某壬公司折价补偿工程款的依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惠誉某己公司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惠誉某己公司本案一审对某某园林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惠誉某己公司应在欠付某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价款308055.8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坤鹏某壬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惠誉某己公司上诉提出坤鹏某壬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惠誉某己公司不应该承担向坤鹏某壬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未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惠誉某己公司二审中还提出一审后其新增加扣款金额140817.46元,其欠付某某园林公司剩余的款项金额为167238.34元,某某园林公司对此并无确认,该上诉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某某园林公司、惠誉某己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2.13元,由江苏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11.29元,由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20.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