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5988号之一
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振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怀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