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都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朝凤路亚太时代广场A座七楼708。
法定代表人:白铁林。
被执行人: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北第二十五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曾春天。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都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4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联东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266519.5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