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