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某某彬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5350号 原告:**彬,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彬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彬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