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2656号
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拱辰街道仪莘路799号三紫花园8号楼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5735845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负责人:***。
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8日,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1.5元,由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