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创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江苏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2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经营场所淮安市涟水县。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安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826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安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货款118319.45元及利息2893元,合计121212.45元。被告分别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于2024年7月15日前给付完毕。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799元,保全费134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4144元,被告江苏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及执行情况如下: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26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