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421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尚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64********。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平城乡王庄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7********。
再审申请人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4年12月3日作出的(2024)豫0221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