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榕树湾九号楼一单元1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3********。
被告:河南诚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泥沟乡政府院内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