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1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榕树湾九号楼一单元1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3********。 被告:河南诚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泥沟乡政府院内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