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29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商业步行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R5KE5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9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
于2023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9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微信账号无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6月13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7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远县德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至2023年7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80000元及利息,暂无债权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