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425号
原告:兰溪市高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蓉,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东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兰溪市高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徕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因被告浙江东徕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高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高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