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徕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229号
原告: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鲁翠,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下溪口村康庄路2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
被告:***,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诉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已减半),合计3580元,由原告上***负担。
审 判 员 虞宣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