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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0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潭,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职员。

被执行人: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下溪口村康庄路2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某)罚[2019]赤松第1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8年1月初,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北侧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总面积1011平方米;四至:东至田、南至田、西至路、北至田。至调查为止,该项目已建一层。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占用的1011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田坎、果园,在金华市金东区般基本农田996平方米)。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01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0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01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其中对占用15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对占用996平方米一般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68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整(167718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14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某)罚[2019]赤松第1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东)罚[2019]赤松第1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3项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2项由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3项由申请人向本院执行局申请登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宏亮

审 判 员  姜秀芳

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