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754号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