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15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曾用名:云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M8NX8.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3至18层101B座1717。
法定代表人:陈明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河南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3737732Y。
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康庄村14组。
法定代表人:丁江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东风,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4279356W。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与七大街交叉口开封日报社1楼西半幅及6楼。
负责人:林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登科,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东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231.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4日原告在兰考县第二自来水厂工地上班时受伤,后被送到兰考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该工地是由被告云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李东风。另查明,云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原告多次找四被告协商赔偿,被告均拒绝赔偿,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庭审查明,2020年12月11日,**(乙方)与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系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而原告起诉被告中的劳务公司是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