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20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璞,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3至18层101B座1717。
法定代表人:陈明留。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伟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