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349号之一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康寨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路3至18层101B座1717。
法定代表人:陈明留,董事长。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仪城市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4元,由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