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38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9L8W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停,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288(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HMHH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3)鲁011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4624元;二、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4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500元;四、驳回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计2509元,财产保全费1643元,均由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在执行中,因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查询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未发现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3年7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9276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北京一站一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