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964号
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石尚武城县。
被申请人:三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石野,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三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