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93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