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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93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