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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5087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标的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船舶、无形资产、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大宗商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