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81民初5087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某某某公司申请对被告某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某某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建立建筑施工合同关系。2022年7月15日,某某某公司施工的工程量由某某公司委托江苏金壕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由1979256元审定为1530000元。某某某公司按照审定结果向某某公司出具了1530000元的税务发票。但截至2023年7月28日某某公司仅向某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给付。某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如前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某某公司暂没有能力以现金偿还,愿意以房产或者车位抵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8日,某某公司(甲方)与东台市旭安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金阳广场地下车库(三)、8楼土方工程量包给乙方(包含土方开挖甩方、土方运输至甲方场内指定地点、土方外运含城管渣土费、回填土)施工;承包方式:现场甩方单价5元/m³,场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12元/m³,土方外运(含城管渣土费)20元/m³,回填土单价12元/m³;开工日期2019年5月11日,完工日期2019年6月5日,实际工期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规定的事件完成;工程付款:地下室封顶付款30%,竣工验收后付40%,一年后结清余款。双方还就工程质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某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内容。 2022年7月15日,某某某公司完成的案涉土方工程量由某某公司委托江苏金壕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送审价为1979266元,审定价为1530000元,核减449266元,核减率22.70%。上述审核结果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某某公司向某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000元,尚欠200000元至今未给付。 庭审中,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一致确认金阳广场地下车库(三)、8楼土方工程于2019年5月11日开工,2019年6月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某某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某某公司对某某某公司主张的付款金额亦无异议,故某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某公司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