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明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47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
被告:邓富国,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龙(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乐(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邓富国、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