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明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4705号
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西都银座2101号)。
法定代表人:谢维,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维,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邓富国,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增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谢维诉被告邓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谢维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谢维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谢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怀化明程劳务有限公司、谢维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聂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