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521执616号
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5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74241.9元,违约金8933.78元、迟延利息3754.78元,案件受理费828.02元,负担执行费1026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履行完毕。申请人广州国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了本案权利,本院(2021)粤1521执616号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