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4032号
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红泉村委会东侧7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5813548425。
法定代表人:施小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杨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杨鹤峰。
上列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717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已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71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