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2民初3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后门镇广汕公路红泉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小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杨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垒,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群,系海丰县梅陇镇西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担任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75元,减半收取计422.88元,由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东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