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监1号
原审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后门镇广汕公路红泉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罗某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审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15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朝伟
审判员 李梓江
审判员 吴俊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