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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513民初1456号
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城西环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肖希宁,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钦,男,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华关文,总经理。
被告:**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3层01-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
被告:杨树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周庆玲,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华关文,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元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8号B一层。
法定代表人:萧少丽。
被告:北京潮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5号1号楼八层806A-B。
法定代表人:张汉龙。
被告:新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东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
被告:北京金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熊简亮。
被告: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鼓楼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唐庆霖。
被告:北京天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06D。
法定代表人:孙树琦。
被告: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少鹏。
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树新、周庆玲、华关文、元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潮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奥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统才
代理审判员  桂 渤
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