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355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2-13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并非实际用工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