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

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与福建四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7013号 原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龙州工业园2-13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8600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四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石埠罗龙路**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商会大厦****801.**组织机构代码:691945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四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诉讼中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龙岩市山力工程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