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774号
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本联,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本联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