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774号 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本联,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本联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