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642号
原告:山东中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CF0240。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举,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DLYMX1。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爱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