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80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电费92370.91元及截止2025年1月14日的滞纳42194.32元和至2025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2025年1月15日之后的滞纳金数额以申请执行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案件受理费1173元、执行费1965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短信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及证劵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通过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5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横山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