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81执20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
被执行人:神木市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国网陕西省电力某供电分公司与神木市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50376.64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神木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神木市××镇××工业园××幢××层××号:陕(2022)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一套、神木市锦界镇房屋{产权证号:陕(2022)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0号}一套、神木市锦界镇房屋{产权证号:陕(2022)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一套。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神木市某有限公司所有的轩逸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KY××**)、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K7××**)、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KK××**),未实际扣押。
5.冻结被执行人神木市某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某有限公司的5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7.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