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26民初13号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XX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起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吴起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