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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6260号 原告: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23号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4号楼1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5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沁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