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881民初4752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南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E9WK57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汇通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DQ16L6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B2QCYT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采取措施,降低高压电力塔的噪音、辐射,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补偿金)30万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三原告常年居住在陕西省神木市××乡××村××号窑洞,被告于2021年初春开始在原告居住的窑洞后建设高压电力铁塔,2022年该高压塔投入使用,因高压塔距离原告三人的住所非常近,且高压线在原告的院落上空经过,导致其产生的噪音、辐射对三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在高压塔建成前三原告身体健康,自从被告的高压塔落成使用后,原告***的听力持续下降,只能常年佩戴助听器生活,原告***患上了心肌梗死,三原告的身体小毛病不断,抵抗力下降。且高压塔建设在窑洞正上方,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高压塔倒塌势必会直接倒在窑洞上,也势必会给原告等人造成严重伤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但被告均以符合标准拒绝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辩称,本被告不是原告诉称的高压塔及线路的所有权人,也不负责该高压塔及线路的运行与维护,本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辩称,本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与本被告无关,且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本被告仅为涉案高压线路投运后的运维单位,并非线路的设计建设方,原告的损害与本被告无关。涉案线路为陕北—湖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该线路2022年4月建设竣工,2022年9月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由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交由本被告运行维护。本被告在接收线路运维时,该线路已建成并投运,本被告未参与线路的设计和建设,仅负责后期的运维工作。原告主张因涉案高压线路建设距离过近,导致线路产生的噪音、辐射造成其人身损害与本被告无关。因此,原告诉请本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涉案线路的电磁辐射、噪音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在运行中无异常。本被告在接收涉案线路运维工作时,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向本被告移交了《陕北—湖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陕北—湖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陕西段)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内容均显示,涉案线路沿途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所有区域的电磁辐射及噪声均符合国家及陕西环境保护厅要求执行的相关标准。并且,本被告在开展运维工作期间,并未发现线路有异常情况。原告所述高压线路噪音、辐射对其造成严重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请。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辩称,涉案高压电力线路走径、塔基的设计与原告居住院落的距离,以及线路沿途的电磁辐射、噪声均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本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涉案高压线路建设过程合法合规,电磁辐射、噪音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涉案线路为陕北—湖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该线路于2019年1月经国家发改委审批,同年3月开工建设,2022年4月竣工,2022年9月验收通过后正式投运。该线路从设计到施工、竣工验收、投运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备案,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在竣工后调试运行阶段,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陕环辐函[2016]14号)“一、电磁环境评价标准1、直流输电线路,合成电场:直流输电线路下方最大地面合成场强度控制指标为30KV/m;临近电磁环境敏感目标时,其建筑物所在位置地面合成场强控制指标最大值为25KV/m,同时应满足80%测量值不超过15KV/m。二、声环境评价标准1、直流输电线路沿线居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的要求,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对涉案线路沿途包含原告住所地在内的所有区域电磁辐射、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进行了检测调查及验收,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要求的执行标准。因此,本案中本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无权要求本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涉案高压线路、塔基的建设合法合规,未垂直经过原告院落上空且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国家标准《±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6米,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满足15.5米,在无风时,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7米。本被告经实地勘测,涉案线路并未垂直经过原告院落上空,并且线路、塔基与原告院落的水平距离为40米左右,净空距离为80米,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原告起诉称涉案高压线在其院落上空经过,塔基建设距离与其院落距离近导致其身体受损无事实依据,其主张的损害与线路塔基建设无因果关系。综上,涉案高压线路的建设合法合规,原告身体受损与本被告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本被告并未侵权,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神木市贺家川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原告等人所有,具有主张权利的基础,诉讼主体适格。2、照片五张、现场视频(光盘)一份,证明涉案高压塔设在原告所居住的窑洞正后方,距原告三人居住的窑洞非常近,严重影响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3、***的住院病案首页一张及诊断证明一份,证明自被告的高压塔搭设后,原告***的身体素质下降,心脏经常不舒服,经神木市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在神木市医院住院治疗。综合以上证据,被告搭设的高压塔严重影响原告等人的正常生活。高压塔建设后导致原告所居住的院内常年持续能听到低频噪音(电火花、电流的声音),而且巨大的高压塔矗立在院内正后方给原告等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原告等人的精神健康,被告应当支付相关赔偿或补偿。4、***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高压塔造成***耳聋,导致***残疾。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但不能反映出三原告长期在此居住和生活。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该组照片和视频因拍摄角度原因,无法真实反映出涉案线路、铁塔与原告院落之间的位置和距离,经被告实际测量,涉案铁塔和线路与原告院落水平距离40米,净空高度80米,没有垂直经过原告的院落,距离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影响在该院落的居住和生活。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称该组证据无法反映出原告生病的原因系涉案线路的电磁辐射和噪音导致,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身体损害后果与线路架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称残疾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并未记载残疾人的残疾部位,并不能证明***耳聋,也不能证明其残疾与案涉高压塔有关。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称第一组证据以法庭核实为准,其他质证意见同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称其不是管理人、所有人、运维人,本案与其无关,对前三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加盖有神木市贺家川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第二组照片及视频拍摄自涉案现场,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系神木市医院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据无内容显示***患病原因,无法证明系因本案高压塔导致,原告的证明目的达不到;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未显示***的残疾部位,无法证明系因本案高压塔导致,原告的证明目的达不到。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检测报告》(CEPRI-DCI(JC)-2022-045)一份、《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一份,证明涉案高压线路的建设合法合规,线路沿途包含原告住所地在内的电磁环境、声环境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2、(GB5079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一份、照片一张,证明涉案高压线路及塔基设计建设合法合规,未垂直经过原告院落上空且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身体受损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无权请求赔偿。3、焦点访谈/央视:高压线变电站没有电磁辐射文章、解密高压线辐射,真相只有一个…文章各一份,证明科学已证实高压线路不会产生电磁辐射,低于国家标准限值不会对人体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原告称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两份报告均未提供原件,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检测报告中将原告***错误地写成***,原告认为并不是单纯的笔误,能证明检测机构没有到原告所居住的窑洞实地取样检测,且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原告曾多次致电电网官方电话,要求解决问题,但被告从未实际解决相关问题,从未派员工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联系原告等人到案涉窑洞进行实际测量。另被告强调高压线路的建设合法合规,系国家发改委审批,但是铺设高压线路的具体规划也应当具体到市、区、县、镇,如果被告想证明其证明目的,应当提交神木市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函件。
原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GB5079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否应当执行该规范请法庭予以核实。对照片反映的相关距离不认可,该照片是被告公司单方出具单方检测。被告曾多次对现场线路及塔基与原告院落进行检测,每次检测的数据都不一致,且在原告进行电话投诉后,被告公司曾派人与原告等人进行沟通,工作人员说距离不合规,公司后期会派专人进行处理。
原告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称单纯的电视节目或者文章得出的被告所述的结论并不具有科学性。如果高压塔不产生电磁辐射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那么被告就无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神木市供电分公司对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关于被告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中的检测报告盖有检测方的检测专用章,且检测方具有相应资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盖有建设单位、调查单位多家单位的公章,且内容完整,并附有项目相关环评复函、“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第二组证据中(GB5079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照片拍摄于涉案现场,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被告未提交相关测量文件,本院对测量距离不作认定。第三组证据的文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能源[2019]25号文件核准建设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涉案工程于2022年4月竣工,于2022年9月验收通过正式投运。原告***、***、***系神木市贺家川镇永兴村村民,并在该村居住。涉案工程在原告居住房屋后方建有高压塔。原告以高压塔产生的噪音、辐射损害了其身体健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系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涉案工程正式投运前,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委托电力系统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研究与检测中心对涉案工程陕西段的电磁环境和声环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原告居住处检测点的合成电场强度的E80值为0.46,E90值为0.56,噪声测量结果为昼间35.6dB(A),夜间35.1dB(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部环审[2018]7号《关于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环辐函[2016]1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中有关电磁环境评价标准和声环境评价标准。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但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高压塔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但其提交的***的病案首页及诊断证明不能有效证明***患病的原因,***的残疾人证也未显示残疾部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高压塔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另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行为合法,其架设案涉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原告居住处电磁环境监测结果、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中提出的标准,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