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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三环路。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常熟市鑫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鑫鹰针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0元,由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